15、鼓励已开展旅客联运的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为旅客提供“一次购票,分乘车船,沿途接送,全程负责”的食、宿、行、游“一条龙”服务。
16、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办公用型、开放式的客运站点,增加服务功能,为车主和旅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既给运输企业和社会车辆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场所,也为旅客出行提供一个舒适良好的环境。
(四)联网联运
17、巩固和发展现有的联运网络,进一步强化网络功能,增强联网联运意识。有条件的地区、企业可根据自愿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组成省内或跨部门、跨地区的区域性或全国性的联运企业集团。
18、为方便联网联运企业间的结算和管理,联运企业在代理运输过程中应使用统一、规范的联运单证,简化手续,实现联网联运的高效化。
19、鼓励和支持联运企业对代理的货物运输实行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票到底、全程负责。
(五)联建联营
20、运输企业特别是大型运输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重视中转环节的衔接,树立大交通观念,强化联运意识,为联运企业在请车、配舱、租箱、吨控、发运、查询等方面提供方便。
21、鼓励联运企业与运输企业继续开展联建联营(含联营联运),巩固发展现有成果,不断探索新的参股、合作形式,提倡紧密型的联建联营。
22、开展联建联营,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规范性公司,使其成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和经营主体。
(六)技术进步
23、鼓励和支持在客货联运中广泛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普及计算机管理手段,开发使用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建立信息跟踪服务管理系统。
24、研究制定集装箱运输的相关技术政策和统一标准,开发应用集装箱联运新技术,采用先进的集装箱装卸机械设备和集装箱拖运工具,以适应与国际运输接轨的需要。
25、国家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要重视联运技术进步工作。要把联运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纳入各自交通运输的统一规划中,重点加强主要运输通道联运中转场站的建设改造,并在政策、资金、用地上给予充分支持。国家要对潜在运量大、客货流向稳定的地区或走廊,从联运系统建设考虑,对其中转枢纽、线路建设、设备选型、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扶持。注意加强中西部地区的通道建设和综合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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