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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合营企业中方投资主体的股权代表(以下简称中方股权代表)系指合营企业的中方董事(按合同规定由中方投资主体选派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一般应由董事兼任)。
  中方股权代表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及有关协议的规定,维护中方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对所投资产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 中方股权代表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职权,参予企业重大决策;
  (二)认真贯彻中方投资主体的意图;
  (三)依法制止有损于中方投资主体、职工权益的行为;
  (四)及时了解、掌握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情况,并定期向中方投资主体汇报。
  第六条 中方股权代表由中方投资主体提出选派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报同级经贸委备案。股权代表须经过培训、具备任职资格、并有两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中方股权代表: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过刑罚;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而长期亏损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特殊需要者应报同级经贸委商有关部门批准,但不得超过一个任期)。
  第八条 中方投资主体可参照《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与中方股权代表签订责任书,加强对股权代表的监督。责任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合营企业的章程,确定股权代表的任职期;
  (二)任期内中方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及考核指标;
  (三)股权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对股权代表的奖罚办法;
  (五)违约责任。
  第九条 对中方股权代表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一个财务年度为一个考核期。考核由投资主体具体实施,可直接进行考核,也可委托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考核。考核可采取审计、评价办法。
  第十条 考核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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