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4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4日)废止(原因:已被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代替)印发《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企(1995)342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
各司(局)、直属单位、委管国家局:
为保证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经贸委、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国经贸企〔1995〕154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可参照本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机构派出的监事会委派监事。
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监管条例》),保证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监管条例》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国经贸企〔1995〕15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工作,是指依据
《监管条例》有关监事会组成的规定,应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的要求,本着认真、审慎、负责的原则,从国家经贸委机关选拔业务骨干,向其派出的监事会委派代表(监事)。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委派的监事(以下简称监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