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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钢材、汽车代理制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失效]

  (一)试点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依据有关法规和《钢材、汽车代理制试点总体方案》的要求,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代理协议,确立代理关系。
  代理协议要包括代理形式、代理价格、结算方式、利益分配方式、产品流转方式、双方有关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仲裁机关等内容。
  (二)在签订代理协议的基础上,试点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要协商制定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的主要目标(分阶段要实现的代理规模、产品产销率、企业库存量和资金周转期等量化指标)以及逐步规范代理制的措施。
  (三)试点企业的代理协议和实施方案由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分别报主管部门,地方流通企业还要报所在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备案。代理协议和实施方案经各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试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各试点企业所在省、区、市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在企业签订代理协议和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牵头组织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逐一衔接落实对试点企业的各项政策,并帮助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五)试点工作一九九六年初进入全面实施。
  五、试点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内贸易部、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国务院法制局、交通部、公安部组成试点协调领导小组。代理制试点工作在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安排部署试点工作,协调有关试点的重要政策和法规,及时沟通情况,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市场流通司,其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委派有关司局的同志组成,负责试点的日常工作。

  附件一:钢材代理制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

           钢材代理制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

  1、鞍山钢铁公司      上海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
                天津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南京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辽宁省物产集团总公司
                广东省金属材料公司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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