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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钢材、汽车代理制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失效]

  (四)代理方式由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双方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运行中不断总结、完善,逐步规范。
  (五)有关政府部门在试点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引导,政策协调,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宣传推动。
  (六)代理制是培育新型工商关系的形式之一,其试点不排斥其它营销方式的应用。企业已建立的供销关系仍可继续运行,同时,鼓励企业继续探索和发展其它行之有效的营销方式。
  二、试点的目标和内容
  通过试点,逐步改变传统的产品流转方式,形成以合同或订单为基础、以代理销售为主的稳定的流通渠道;使生产企业逐步做到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流通企业逐步调整组织结构,改革经营方式,增强服务功能,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益,实现规模经营;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之间通过签订有别于一般经济合同的代理协议,明确和强化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约束,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新型工商关系,逐步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开拓市场,稳定价格,获得企业的发展;探索建立科学的结算办法,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结算方式,实现企业资金的良性循环。
  三、试点企业的条件
  根据钢材、汽车产品的特点及对流通的要求,代理制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条件
  1、全国重点钢厂和国家规划重点发展的汽车生产企业,其产品质量好,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覆盖率;
  2、在营销网络建设和管理上已有较好的基础;
  3、资金实力强,信誉好,合同履约率高;
  4、具备向代理商提供技术指导和营销、技术人员培训的能力。
  (二)流通企业的条件
  1、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销售渠道和市场开拓能力;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融资、筹资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合同履约率高;
  3、钢材代理企业要具备一定的加工、配送能力;
  4、汽车代理企业要具有整车销售、配件供应、维修服务、信息反馈功能及相应的设施;
  5、具有有经验的营销队伍和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内贸易部、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依据上述条件,根据企业的推荐,确定4家钢材生产企业、27家钢材流通企业、5家汽车生产企业、79家汽车流通企业作为第一批试点企业。
  四、试点的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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