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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进行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18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国家经贸委关于进行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资(1995)759号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上海、哈尔滨、南京、济南市经贸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设备维修市场已初步形成,并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目前较缺乏设备维修市场管理法规、制度,各地设备维修市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无序与混乱的状况。设备维修市场不规范,就无法实现设备维修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不利于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转变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设备维修模式。建立规范化的设备维修市场已是当务之急。
  为此,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北京、上海、哈尔滨、南京、济南市的申请,同意在这5个城市进行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并给以必要的帮助、指导。试点工作约为两年。通过试点,探索设备维修市场管理的经验,为在全国开展这项工作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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