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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二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5日)废止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市(1995)757号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各总部、军兵种有关部(局),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推动成品油市场整顿及时转向正常管理,我们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自去年5月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21号文件精神,按照统一部署,全面开展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进展不平衡,有些问题仍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和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品油市场整顿涉及多方面利益格局的调整,政策性强,情况比较复杂。各地应充分认识到整顿工作的艰巨性和重要性。要在原有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澄清各种模糊认识,以获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各地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21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综合〔1995〕913号文件以及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国经贸运〔1994〕332文件精神,把成品油市场整顿和管理做为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顾全大局,及时研究、协调、处理整顿工作中的问题,以保证整顿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地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对主、辅渠道成品油经营单位以及水上供油的交通部所属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长江燃料供应总站及其分支经营单位,都要按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国经贸运〔1994〕332号文件规定进行整顿。凡符合文件规定的经营条件,应尽快落实其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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