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和调查国家技改贴息贷款项目的通知
(国经贸改(1995)153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九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工商银行分行、建设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
为适应财政体制改革,改进目前技改贴息贷款的管理,更有效地发挥其宏观导向和鼓励作用,我们拟对技改贴息办法进行调整,即:不超过原批准投资的项目,按期、 按质竣工投产后予以一次性贴补。为做好这项工作, 决定对目前已经安排的技改贴息贷款的息金,只结算到1995年3月20日。自1995年3月21日起,国家不再直接与银行进行技改贴息结算,银行对贷款企业收取全额息金。同时,对国家己下达的技改贴息贷款项目进行清理和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清理范围:1992年1月至1994年末国家下达计划内的技改贴息贷款项目。
2、对清理范围内的项目,1995年3月21日以前的息金贴补,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计划内的贴息贷款项目的贷款总额和贴息年限进行。凡超过国家规定贴息年限及1994年后新发放的贷款,一律停止贴息,并由有关银行立即办理划转贷款科目手续, 即由贴息贷款项目转为专项贷款项目。具体划转的帐务处理, 由各行另行通知。
3、1992年1且1日以前国家下达的技改贴息贷款项目,除特殊原因外,国家不再帖补息金,全部划转为专项贷款项目。
4、按上述原则清理后,1995年3月21日以后仍需补贴息金的项目,由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同省、区、市银行分行共同组织企业填写“八五”期间技改贴息贷款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并由当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贷款银行分行按国家经贸委下达的项目计划对调查表进行核定,共同盖章(直属企业项目的核定工作,应请有关厅局参加),于1995年5月20日上报国家经贸委,并抄送专业银行总行和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经贸委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息金的总量确定1995年3月21日以后的息金贴补办法。逾期不予办理。
请有关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有关银行分行根据本通知精神共同组织清理和调查工作,国家经贸委将会同财政部和有关银行总行对清理和调查工作进行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其息金补贴资格,并通报批评。
附件:“八五”期间技改贴息贷款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