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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加快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规范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行为,保障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竞争条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择优选定合格制造供应厂商的活动。
  第三条 机电设备招标工作必须公开、公正、公平,遵循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条 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全国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国家经贸委负责制订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的资格。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机电设备招标投标进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同)负责本地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电设备招标范围

  第七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进口机电产品,应委托国家指定的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竞争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招标,其招标范围另行规定。
  第八条 下列情况可不招标:
  (一)采购的机电设备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二)采购的机电设备需方可自产的;
  (三)采购的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参加人

  第九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需方、招标机构和投标方。
  第十条 需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需方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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