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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一)机构名称和地址;
  (二)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年龄、简历及主要工作经历;
  (三)机构组建时间及完成机电设备招标任务的概况;
  (四)机构主要技术、经济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及主要经历);
  (五)业务范围;
  (六)开展招标业务情况及需方对招标结果的评价。
  第十六条 申请获得资格等级的招标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招标机构主要业绩材料;
  (二)招标机构资格证书;
  (三)章程;
  (四)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国家经贸委收到资格等级申请书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签发相应的《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第四章 招标机构资格和资格等级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国家经贸委每三年对招标机构的资格和资格等级进行一次复核。符合条件的,重新发给招标资格证书和相应等级的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国家经贸委办理有关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交回招标资格证书;具有资格等级的机构,还应交回招标资格等级证书。经审查并认定等级后,再领取招标资格证书及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二)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机电设备招标业务时,应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并交回招标资格证书;具有资格等级的机构还应交回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经贸委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降级直至收回招标资格等级证书或招标资格证书的处罚:
  (一)申请设立或者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的;
  (三)变更或者终止招标业务,不及时办理资格或资格等级有关手续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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