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名称和地址;
(二)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年龄、简历及主要工作经历;
(三)机构组建时间及完成机电设备招标任务的概况;
(四)机构主要技术、经济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及主要经历);
(五)业务范围;
(六)开展招标业务情况及需方对招标结果的评价。
第十六条 申请获得资格等级的招标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招标机构主要业绩材料;
(二)招标机构资格证书;
(三)章程;
(四)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国家经贸委收到资格等级申请书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签发相应的《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第四章 招标机构资格和资格等级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国家经贸委每三年对招标机构的资格和资格等级进行一次复核。符合条件的,重新发给招标资格证书和相应等级的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国家经贸委办理有关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交回招标资格证书;具有资格等级的机构,还应交回招标资格等级证书。经审查并认定等级后,再领取招标资格证书及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二)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机电设备招标业务时,应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并交回招标资格证书;具有资格等级的机构还应交回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经贸委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降级直至收回招标资格等级证书或招标资格证书的处罚:
(一)申请设立或者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的;
(三)变更或者终止招标业务,不及时办理资格或资格等级有关手续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