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招标机构承办招标任务时,应出示招标资格证书。
第三章 招标机构资格等级的认定
第十条 获得招标资格证书的机构,可申请相应的资格等级。国家鼓励需方委托具有较高等级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第十二条 取得甲级招标机构的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机电设备招标经历,连续3年招标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外币按当时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下同)以上(招标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下同),承担过大型项目机电设备招标或具有承担大型项目机电设备招标的业务能力,招标结果具有较高水平,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雄厚,按承担的招标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任务,高级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20%以上。
(三)拥有必要的现代办公、通讯等技术装备,能采用现代科学方法完成机电设备招标工作。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章程和严密的管理制度。
(五)有良好、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
第十三条 取得乙级招标机构的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机电设备招标经历,连续2年招标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承担过中型项目机电设备招标或具有承担中型项目机电设备招标的业务能力,具有招标质量较好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较雄厚,按承担的招标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任务,高级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10%以上。
(三)能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机电设备招标任务,能较好地应用计算机进行招标业务管理。
(四)有较健全的组织机构、章程和严密的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
第十四条 申请获得招标资格等级的招标机构,应向国家经贸委提交《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等级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招标机构资格等级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