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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机电产品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委员会关于印发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机电产品的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机(1996)312号 一九九六月五月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
  为加强和改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制定了《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机电产品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机电产品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管理的通知》(国发〔1990〕64号)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改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利用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等)贷款,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和有限招标方式采购机电产品。
  (一)由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的项目。
  1、项目单位将标书送相应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部门进口办),由其转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并附送审函。
  2、国家机电进出口办会同有关行业归口制造部门对标书进行审核。从收到合格的标书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审核意见以附件一形式通知地区、部门进口办并抄送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单位据此将标书报送贷款机构核准后开展国际招标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审定标书,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说明理由和需延长的时间。
  各地区、部门进口办要对标书进行初审,同时做好协调、服务和反馈工作。
  3、各地区、部门进口办要参加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初评工作。要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有关贷款机构的采购指南,协调和解决初评工作中的问题。
  4、报送国家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评委会)的初评报告,应附地区、部门进口办的意见。国家评委会评标时,视情况邀请地区、部门进口办列席,向国家评委会报告初评情况。
  5、国家评委会对初评报告评定后,以附件二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抄送项目单位和地区、部门进口办。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单位据此报送贷款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凭国家评委会的通知和贷款机构的批准函发出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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