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全国十万吨棉花质量大检查”。新棉调拨工作已经开始,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强化工商交接棉花的监督检查,扩大监督检验覆盖面。同时,针对当前棉花收购、加工及前期调拨中出现的虚高等级、混等混级等问题,为确保棉纺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棉纺企业的用棉质量,根据国发〔1994〕52号文件和国经贸〔1994〕491号《
关于加强1994年度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立即开展“全国十万吨棉花质量大检查”。此次大检查的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检查时间:从1994年12月20日开始至1995年4月30日结束。
(二)检查地点:棉纺企业、棉花二级站及储备库。
(三)检查数量安排:对棉纺企业、二级站及储备库的检查数量安排见附件。无二级站、储备库的地区,全部在棉纺企业抽查。
(四)承检单位:各有关省、区、市的地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局(所)。
(五)检查范围:1994年度新棉。要求被查单位提供抽查棉花的质量、重量等有关单、证资料。
(六)检查及后处理要求:依据棉花国家标准监督检验,出具《棉花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送达有关单位对监督检验结果予以确认;对查出的质量违法行为,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所查违法所得(差价款)暂由执法的专业纤维检验局(所)收缴,待大检查工作结束后统一处理(罚没款按规定执行)。各地在大检查中要边检查、边立案、边处理。对拒不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对二级站、储备库抽查的棉花,要换发“棉花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同时在棉包上打上“监”字棕印,并做好销地跟踪检验。
(七)各省(区、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大检查工作结束后,于1995年5月15日以前,应将大检查情况上报中国纤维检验局;主销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设立的“棉花质量窗口”还应根据规定定期上报情况。
四、严厉打击棉花购销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违法行为。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继续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严厉打击棉花购销经营中掺杂使假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协同有关部门加大棉花“打假”工作力度,综合治理棉花质量。对93年度已立案的跨省掺杂使假大要案,要商请有关部门尽快办结,以推动全国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对新棉年度中查出的掺杂使假案件,一律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