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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1999〕9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鄂政文〔1999〕20号)和《关于报请审批<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稿)的再次请示》(鄂政文〔1999〕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湖北省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棉油基地,稳定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十分重要。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35.67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9.67万公顷,有计划地安排21.3万公顷耕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17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76.28万公顷,做到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按不含生态退耕面积计算),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400.91万公顷,占现有耕地面积的81%。
  四、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江汉平原、鄂东沿江平原、鄂北岗地和鄂中丘陵岗地地区,要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巩固和发展商品粮棉油生产基地,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东部和西部丘陵山地地区,要加强林地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陡坡耕地要有计划地退耕还林,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做好山区资源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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