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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

  (二)直属局在有关重要港口设立分支机构,名称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名或地名)海事局”(以下简称分支局),其行政级别原则上为正处级。分支局的设立由交通部根据水监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分期分批另行提出方案报中编办审批。
  分支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具体实施水上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的管理工作,执行直属局赋予的其他任务。
  (三)直属局和分支局根据工作需要在有关地域设立派出机构,对所辖区域的水上安全实施现场监督和管理。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口岸名)海事处(科)”,其行政级别为处(科)级。派出机构的设置由交通部审批,报中编办备案。
  为保持对外执法主体的统一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在水监体制改革完成以前,各级海事机构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名称,待新机构组建完成并经法律程序对外公告和通知有关国际组织后,再正式以新名称对外执法。
  三、人员编制
  海事机构是国家执法监督机构。交通部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事分开的原则拟定人员编制方案,在水监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另行报批。拟定人员编制方案时,要把核定编制与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结合起来,通过改革建立起一支精干的、专业化的、高素质的海事执法队伍。
  附件: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序列

附件:       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序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正厅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正厅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正厅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副厅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正厅级)
  6.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正厅级)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正厅级)
  8.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正厅级)
  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正厅级)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正厅级)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正厅级)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正厅经)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海事局(副厅级)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正厅级)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副厅级)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副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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