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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清理整顿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企业,实行集中批发
  (一)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全部由两大集团的批发企业批发经营,其他企业和单位不得批发经营。
  (二)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全资或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
  4、油库建设经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5、具有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接卸条件;
  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两大集团所属批发企业具备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基本条件的,可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
  (四)两大集团以外的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社会批发企业)具备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基本条件的,可由两大集团依法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重组后的企业可继续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
  (五)省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以上规定组织对本地区所有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理。
  (六)省级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两大集团符合基本条件的批发企业和符合基本条件并与两大集团实行重组的社会批发企业,逐一填写《申请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企业登记表》(附件一),其中与两大集团实行重组的企业要附重组协议书或合同,于1999年10月31日前报国家经贸委。经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国家经贸委核发《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七)1999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批准证书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资格。
  (八)自本意见下发施行之日起,各地区不得批复新设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企业。国家经贸委按照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合理布局、有序竞争的原则,对两大集团新设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企业严格审批。
  (九)进口成品油国内流通管理问题由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另行规定。
  三、清理整顿成品油仓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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