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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的总说明,开工报告及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
  2、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
  3、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投资概算等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4、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
  5、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6、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7、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
  8、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
  9、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
  10、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
  11、稽察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十四)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稽察办公室:
  1、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
  2、项目招标、评标;
  3、项目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变动;
  4、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更换以及不合格施工队伍的清除出场;
  5、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项目竣工验收;
  7、重要的经验教训现场会议或总结会议;
  8、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
  (四十五)对需要上级单位协调的问题和因外界干扰或各种原因影响工程建设的情况,以及地方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情况,可以向稽察办公室报告。
  (四十六)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公室提出申诉。
  (四十七)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上报整改报告。
  (四十八)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和地方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的;
  2、拒绝、阻碍稽察人员执行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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