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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十三)现场稽察工作主要采取听、看、查、核、谈的方式,对重要的证词、证据可以进行录音、复印、拍照或摄像。具体方式为:
  1、听取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情况汇报;
  2、查阅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招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和签订的各种合同,建设项目的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项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理日志和监理报告;
  3、核实有关情况,包括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合同执行、现场服务和信誉情况;
  4、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有关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设备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样检验;
  5、与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座谈,或找周围的群众谈话,多方面了解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稽察组应根据稽察的重点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具体采取相应的稽察工作方式。
  (三十四)根据需要,可以与财政、审计、金融、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稽察组对某些项目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三十五)稽察结束,稽察组应当向项目单位再次核实情况和稽察发现的问题,确保稽察的准确性;并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五 稽察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十六)稽察人员开展稽察业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要求项目单位提供与稽察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查阅项目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必要时可对有关人同进行质询;
  2、可以向项目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联的企事业单位调查和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查阅这些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
  3、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经稽察办公室商请各级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4、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和地点进行现场查验和取证;
  5、监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投标、竣工验收等重大活动,参加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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