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每次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经验),相关建议等。稽察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字准确、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字,经稽察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家计委主管领导;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报国务院。
(二十六)下达整改通知。每次稽察结束后,应针对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下达整改通知,督促项目整改。整改通知以国家计委名义下发。
整改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
(二十七)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对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问题,国家计委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决定: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建议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
4.暂停项目建设;
5.暂停所在部门、地区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对稽察发现涉及其他部门和地方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和地方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稽察办公室。
(二十八)复查验收。稽察办公室应当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经稽察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家计委主管领导。复查验收合格后,应当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二十九)总结表彰。对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稽察办公室应当提请国家计委进行表彰。
(三十)立卷和归档。项目稽察材料、凭证、稽察报告、整改通知,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集中立卷和归档。
四 稽察工作方法
(三十一)一般情况下,每年对被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至少进行一到两次现场稽察。其他时间,主要通过信息系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三十二)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特点,现场稽察可以采取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稽察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对项目建设的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进行重点稽察的方式。必要时,还可以对项目建设的某个环节和某方面内容进行跟踪稽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