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稽察〔1999〕1496号 1999年10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经委):
为了规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提高稽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有效促进国家出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将我委研究制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我委。
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附: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一 总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提高稽察工作的效益和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有效促进国家出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二)重大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进行程序性稽察,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出资、融资,并经国家计委认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重大项目的稽察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特派员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地方计委、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为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国家重大项目稽察,应建立监测和重大建设事项报告制度,实行现场稽察与平时监控相结合;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六)重大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干预被稽察项目正常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