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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基本建设小型项目申请银行贷款投资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基本建设小型项目
 申请银行贷款投资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1996年3月13日 国家计委办公厅计办投资
 〔1996〕138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国务院各部门办公厅(办公室):
  为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银行贷款管理的规章制度,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及资本金制度建立的需要,加强对基本建设小型项目申请银行贷款投资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起,各地计委(计经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国务院各部门在申请基本建设小型项目银行贷款投资时,要出具正式申请文件并如实填写基建小型项目银行贷款申请表(附后)。
  二、在申请文件中要着重说明以下情况: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要求。
  (二)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单位是否有足够的资本金以及资本金数额及来源。
  (三)申请银行贷款以外的项目所需其它资金的筹措方式及其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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