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
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
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计价格〔1999〕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设厅(局)、环保局:
根据《
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目前全国已有部分城市向用户包括居民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于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污水集中处理率低,多数城市还没有收取污水处理费;已经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大部分收费标准偏低,难以补偿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在征收过程中,欠费和漏收问题比较严重;污水处理费收入的管理不规范,截留、挪用等问题也亟需得到解决。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中有关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增长,加大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的精神,加快污水集中治理的步伐,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现就在水价上加收污水处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
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用户用水数量(包括从城市供水企业取水、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各城市要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以补偿城市排污和污水处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污水处理企业(单位)要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按月划拨给排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单位),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加收的污水处理费,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用于补充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但必须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
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和权限
污水处理费应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运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动力费、材料费、输排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