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行组织与技术创新相结合,切实加速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农业产业化综合改革试点既要在农业生产组织和经营形式等方面有所突破,又要在提高产量和质量、开发新产品和新产业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只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共同创新才能真正地、大幅度地促进农业产业化、农业现代化。因此,改革试点要按照科教兴农、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科教兴农的方案及措施。依靠科技提高产品数量、改善产品质量。依靠科技开发新产品、开办新产业,切实转变农业增长方式。
(七)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组织中各经济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是要保障参与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各个经济主体特别是农民的利益。要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其他资产组织形式,组建“龙头”企业、农户和合作经济组织参加的符合各方基本权益、并受到法律保护的经济利益共同体。要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对农产品收购实行保护价、建立农业产业化风险基金、按农户出售农产品数量返还利润等方式,形成相对完善的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
(八)转变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做好对农业产业化组织的服务工作。农业产业化综合改革试点所在地的各级政府,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并尽可能对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在有利于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前提下,现有管理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和加工的部门要通过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强化指导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对国有和乡镇办的“龙头”企业,要做到政企分开,减少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坚决杜绝对“龙头”企业的各种不合理摊派和收费。政府要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建设,改善农业产业化组织的经营环境。
三、试点的条件
(一)以“龙头”企业为单位的试点
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经营规模和市场开拓能力,经济效益较好;在农业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上有两年以上的实绩;愿意参与农业产业化开发;支持在改革方面的各项探索和试验;能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较好的配合,并愿意和农户、合作经济组织结成利益和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符合上述条件的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以农产品经营为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受所有制形成限制,均可参加试点。
(二)以县(市)和乡(镇)为单位的试点
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有一定的基础;各级领导十分重视,能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申请试点单位有积极性,愿意在改革方面进行探索;农产品品种的资源优势比较明显,特别是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具有适合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县(市)乡(镇)均可参加试点。
四、批准试点的步骤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