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林业、内贸、粮食、供销合作社等单位要在参与农业产业化中,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服务。同时,也要发展壮大本行业的“龙头”企业,建立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本行业特色的新型现代企业制度。
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组织,要积极筹措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积极给予支持。要在规范和完善各类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前提下,将其纳入农业产业化经营体制中,更好地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二)加快农村合作组织建设。积极培育农村各类合作组织,特别要支持各种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水利、林业等农村基层服务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活动。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水利、林业、各种内贸企业等农村基层服务组织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组建产业化的“龙头”企业,突破地域界限,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作为农户整体利益的代表,在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要成为连接农户与企业、政策的桥梁。对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类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基层服务组织,要在政策和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探索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制度的改革。在农业产业化试点所在地,要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的规模经营,促进耕地规模的适度集中,以利于实现区域化布局和专业化生产。要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和耕地使用用途的前提下,探索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的方式,要允许农民或社区集体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同实行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按照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方式组成利益共同体。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资产的流动和重组。要积极支持开发利用集体所有的“四荒”地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深化主要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在粮棉等主要农产品的主产区,要着重探索主要农产品流通的产业化组织和经营形式。从事粮食、棉花经营的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试点所在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农业产业化组织参与主要农产品流通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类中介组织进入流通领域,帮助农民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联合,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农民流通组织。
(五)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市场体系。要结合小城镇综合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鼓励乡村两级集体和农民以不同所有制形式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小城镇集中。要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城市的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推动城市的大中型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的经营和开发。要打破现有区域分割的格局,允许农业产业化组织或“龙头”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经营,不得对农业产业化组织跨区域、跨行业的经营活动设置关卡,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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