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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建立科技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建立科技
 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1998〕052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科委: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密切的结合,对各级政府科技宏观管理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技评估作为科技管理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产物,已成为现代科技管理的必要手段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八五”以来,我委和部分省市地方都已相继对国家科技计划、科技项目和科技机构,以及科技政策管理等进行了科学、客观的评估,为科技管理部门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一批科技评估机构随之建立和发展起来,逐步确立了自己良好的信誉。
  为了更好地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科技宏观管理,我们建议,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需要,逐步切实把评估机制引入科技管理环节中来,同时加强指导与监督,不断规范其评估行为,提高评估质量。原则上,各地科技评估机构的建立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可因地制宜地组建相应的科技评估机构,或充实和改造具备一定科技评估能力的现有机构。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相关资格认证和登记制度,科技评估机构须取得正式认证和授权后,方可开展科技评估活动,并定期接受科技主管部门的检验登记和人员培训。为便于各地更好地开展科技评估工作,提高科技评估质量,现提出组建《科技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见附件),以供参照。希望各地积极探索,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科技评估工作水平,并逐步把这项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同时,请各地将组建科技评估机构并开展科技评估活动的情况及时通报我们。

附件:科技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国家科委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科技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 科技评估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承接科技评估任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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