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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月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6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1999]17号)


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为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针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中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现就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各项损失准备的计提
  上市公司应对公司应收项目、存货、对外投资等的潜在损失作出适当估计,并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计提必要的准备并作会计处理。公司经理应向董事会提供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和依据;需要核销相关项目的,公司经理还应向董事会提供被核销方的财务状况或法院裁决结果等具体核销依据,董事会应对上述事项做出专门决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所核销项目的催讨情况等。公司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损失准备和核销金额巨大的,还应比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投资权限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损失准备和核销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比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不得在某一会计期间随意变动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上市公司所作的估计和处理是否适当作出判断,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与交易对象的帐面价值或其市场通行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董事会应对定价依据等作出充分披露,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准确性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
  三、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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