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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暂行管理规定

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暂行管理规定
 (1999年11月26日 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
 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安民警的伤亡抚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来源
  (一)公安部、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职工的捐款;
  (二)中央财政拨款;
  (三)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
  (四)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人和团体的捐款;
  (五)其他形式的捐赠。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以利息或定向捐款为全国公安英烈家属提供各种一次性补助。补助项目包括:烈士抚恤补助金、英烈子女助学金和英烈抚恤慰问金。
  根据基金的筹集和收支情况,适时调整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基金管理的组织机构为基金管理委员会,隶属于公安部政治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职责为:
  (一)制订、修改基金管理规定;
  (二)筹集基金;
  (三)每半年听取一次有关基金筹集、运作和基金利息支出、发放情况的汇报;
  (四)决定其他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由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工资抚恤处。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对外宣传工作;
  (二)管理基金;
  (三)审批、发放补助金、助学金和慰问金;
  (四)每半年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一次基金筹集、运作和基金利息支出、发放的情况;
  (五)不定期在公安部政治部内部刊物上刊登基金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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