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业务主管司需交由专员办实地调查或检查核证的事项,会签财政监督司后布置;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审计机构检查核证的事项,由财政监督司统一协调和安排。所需费用,由财政监督司向预算司申报,经部领导批准后予以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决算的审查等有关委托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财政监督司对业务主管司提供线索、提请配合或组织检查核证的事项,应予重视和支持,并积极组织实施。如遇检查人力所限不能予以承担的,应向业务主管司说明情况,或由双方签署意见报部领导裁定。
  业务主管司对财政监督司组织开展的检查工作,应予支持和配合。财政监督司组织开展检查,除特殊或紧急情况外,一般应事先告知业务主管司;检查中涉及需要了解中央财政支出资金文件、资料的,业务主管司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九条 为防止若干业务主管司同时对一个部门或单位开展多头检查,业务主管司自行组织开展检查核证工作,除特殊或紧急情况外,一般应事先告知财政监督司。如遇几个业务主管司在同一时间内拟对同一部门或单位进行检查,由财政监督司协调组织统一的检查组实施检查。
  第二十条 群众举报中央部门或单位违反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由财政监督司组织查处。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承担财政部交办的实地调查或检查核证事项,必须严肃认真,深入细致,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业务主管司、财政监督司应加强对专员办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专员办在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监督中的作用。涉及由专员办承担的实地调查或检查核证的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的文件、资料,应抄送专员办;对专员办报送的请示、报告,按照谁主管谁答复的原则,及时予以答复或批复。
  业务主管司布置专员办开展的工作,应对其完成该项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向财政监督司反馈考核情况。

第四章 检查与处理原则

  第二十二条 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与处理,按照《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监字〔1998〕223号)与本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司、财政监督司和专员办对本单位派出的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当严格审查、审理,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对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由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报部领导审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