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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对中央部门或单位、地方与中央财政的决算事项,业务主管司应当加强审核监督,必要时应当对重点事项或数额较大资金予以检查核证,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逐步建立中央部门或公共资金管理机构会计主管人员或财政监督人员派出制,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的管理使用直接实施监控。
  第十四条 预算司应当加强对业务主管司编制中央财政支出预算草案及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发现依据不充分、资料不实、未履行规定程序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提请业务主管司予以补充或说明;经协调仍不符合规定的,预算司应当拒绝受理,并将情况报部领导。
  总预算会计办理中央财政支出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加强审核。对缺乏依据、填制不规范、没有法定或有效签名的中央财政支出资金事项,应当停止办理;对已拨付的中央财政支出资金,总预算会计与业务主管司应当定期对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综合司应对业务主管司会签的中央部门或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审查监督,发现依据不充分、资料不实、未履行规定程序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提请业务主管司予以补充或说明。
  综合司办理中央财政专户支出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加强审核。对缺乏依据、填列不规范、没有法定或有效签名的支出事项,应当停止办理;对已经拨付的中央财政专户支出资金,综合司与业务主管司应当定期对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财政监督司根据部领导指示或中央财政支出预算执行情况,随时组织对重点事项或数额较大资金项目的检查。

第三章 协调与合作

  第十七条 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监督中需要实地调查或检查核证的事项,分别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预算执行中需要实地调查的事项和个案检查核证事项,一般由业务主管司自行组织开展;
  (二)预算执行中需要实地调查或检查核证的事项规模较大,业务主管司本身承担有困难的,可商由财政监督司或会同财政监督司组织实施;
  (三)业务主管司和财政监督司认为需在下一年度进行专项检查的事项,由财政监督司在听取或征求业务主管司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专项检查计划,报部领导审定后,由财政监督司牵头组织或业务主管司会同财政监督司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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