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
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办字〔1999〕58号 1999年8月27日)
部内各司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已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执行。
附件: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
附件: 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的监督,保证预算的正确执行和资金的高效使用,根据《
预算法》和财政部“三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中央财政预算内支出资金(包括债务支出)、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应当通过中央财政专户支用的预算外资金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从严治财;
(二)责权明确,分工协作。
第四条 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应当采取以下方式:
(一)事前审核把关、事中跟踪监督和事后稽查相结合;
(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三)审查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
(四)全面监督与重点检查相结合。
第五条 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是财政部各职能机构的共同任务。
承担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分配和日常管理职责的司、办(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司),主要负责支出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管理使用、决算审批过程中的日常监督;
财政监督司主要负责研究提出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年度专项检查计划,并组织和协调实施;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主要负责承担财政部交办的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地调查和检查核证事项,并履行规定职责。
不直接承担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分配和管理职能的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反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司通报情况,或直接向部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