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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
 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债字〔1999〕164号 1999年8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促进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针对目前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现状,依据现行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将情况报送我部。
  附件: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

附件:     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很快,地方金融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长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比较薄弱,地方金融风险问题十分突出。在清理整顿地方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和农村基金会等的过程中,有些地区的金融风险已经转化为财政风险。为此,我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债务风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提出了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若干建议,国务院已批准同意。现就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认识。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显著。金融风险的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旦爆发重大问题,就会危及经济、社会甚至政治稳定,严重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财务监管簿弱是当前产生地方金融风险并由此导致财政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认真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出现严重的全局性或局部性金融风波。
  二、建立和健全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组织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本着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原则,根据当地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金融、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切实开展地方金融财务监管,把地方金融财务监管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范围。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范围包括地方商业(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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