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收支;
5、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三)企业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包括成本)和利润。
(四)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1、有无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包括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包括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方法、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证、账账、账表是否相符。
(六)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统一核算,是否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七)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是否一致,是否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是否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年度会计报表中说明。
(八)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年度会计报表中予以说明。
(九)是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有无偷逃税收的问题。
(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是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是否从其规定。
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事项:
(一)业务约定行为。是否依法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责任是否明确。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注册会计师是否合理地按照质量控制程序执行国有企业审计业务,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逐级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