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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核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核查工作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进行,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核查结果,依法作出核查结论或处理决定。
  第五条 被核查的企业和相关社会审计机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核查,应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条 核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核查中知晓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核查人员与被核查的企业和相关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被核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核查工作主要由财政监督机构承担,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核查工作的,由委托的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支付费用,并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核检范围及内容

  第九条 核查的范围包括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过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按不少于10%的比例组织核查。
  第十条 核查重点是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完整以及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事项:
  (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企业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及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否如实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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