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
河南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财综字〔1999〕13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保留我省涉及企业收费项目的函》及《关于补报保留涉及向企业收费项目的函》(豫政文〔1998〕13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费、你省收取的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审批费改为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你省物价、财政部门重新严格核定。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你省收取的口岸维检费、书报刊经营管理费、驾校管理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你省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进出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也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但考虑到你省的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取消或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