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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吉林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
 吉林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财综字〔1999〕13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清理检查涉企收费项目情况和意见的函(吉政明电〔1997〕61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多路微波分配系统覆盖网收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你省收取的东北木材市场管理费、有线电视检测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上述收费取消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你省收取的查用馆藏档案资料收费,应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并依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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