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
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财综字〔1999〕1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保留22项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涉及企业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请示》(桂政报〔1998〕118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保留电影发行许可证工本费、电影放映许可证工本费、电影放映许可证工本费、防火材料及防火性能检测费(强制性)、消防技术培训费、税务登记公告费、著名商标认定费、房产权证工本费、岗位证工本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证工本费、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租赁许可证工本费、出租证明书工本费、承租证明书工本费、抵押证明书工本费、统计登记证工本费、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工本费、产权登记证工本费。其中工本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元,具体标准由你区物价、财政部门重新严格核定。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你区收取的房屋拆迁咨询证工本费、职工教育训练和行业技术进步费、临时用地管理费、全国全面质量管理基本知识统考费、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工本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验资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你区收取的火灾原因技术鉴定费、建筑施工招标投资管理费、建筑施工队伍管理费,也属于不合理收费,但考虑到你区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区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你区收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本费和城市规划管理费,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的规定予以取消。
四、你区收取的代码培训费,应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并依法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