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
湖北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财综字〔1999〕13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保留有关收费项目的函(鄂政函〔1998〕176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你省收取的出省磷矿石审批手续费、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费、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审验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你省收取的货物看守费(护路联席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费,也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但考虑到你省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取消或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