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河北省
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财综字〔1999〕140号)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
你厅、局《关于申请保留省财政、物价部门出台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冀财综字〔1998〕第83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复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你省收取的劳动服务公司监管费,属于企业收费,应从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划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经营性收费的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有关财政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和《
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