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13日 财税字〔1999〕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组织。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