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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出版对外贸易
 总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1999年9月3日 财税字〔1999〕24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新闻出版署所属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1999年为全国各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65.3万美元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北京海关进口49万美元,天津海关进口3.2万美元,广州海关进口13.1万美元。超过上述规定限额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本通知下达以前已征税款准予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办理免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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