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
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劳动保障、财务工作机构: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1999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1999年工效挂钩方案
(一)经济效益基数的确定。新挂钩企业一般以上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为基数;1999年以前已挂钩企业以上年计提工资的经济效益数为基础,并考虑以下因素调整后确定:
1.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增人和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应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上年人均效益水平,合理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
2.成建制划入或划出人员,原则上按上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调整经济效益基数。
(二)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新挂钩企业一般以上年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年报数为基础,1999年以前已挂钩企业,以上年工资清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并考虑以下因素调整后确定:
1.核增企业上年增人增资。增人项目包括,计划内实际接收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成建制划入增人、企业接收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增人。
2.核减新挂钩企业一次性补发以前年度工资、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减已挂钩企业成建制划出人员的工资。
3.适当核减企业下岗人员工资。原则上按照企业上年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和企业上年平均工资水平计算。
(三)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挂钩浮动比例根据企业人均税利率、人工成本水平和劳动生产率水平确定,原则上控制在1:0.75以内。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总挂钩的部门,挂钩总浮动比例控制在1:0.75以内,对工资水平高、增长快的特殊行业(企业)要适当调低挂钩浮动比例。
对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单一实物(工作)量指标挂钩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及经济效益情况,适当调整挂钩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指标权数、挂钩浮动比例。
(四)从企业中整体剥离出去组成独立核算单位的多种经营企业要从挂钩范围中分离出去,按减少的人数及上年人均水平核减经济效益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