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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建住房〔1999〕261号) 


  为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建设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市房地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未经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评定并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三、物业管理企业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一级、二级、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资质一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二)资质二级企业
  1、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6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80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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