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9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4月21日经第六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1999年10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企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
(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
(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
(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
(四)打捞沉船、沉物;
(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
(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
(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
(八)进行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
(九)清除水面垃圾;
(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砂石;
(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物;
(十二)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