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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含合同)范本》的通知

  (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图纸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的书面测量资料和测量标志进行基点和基线的布设。承包人若对测量资料有怀疑,应在监理工程师现场交接后7天内向其提出,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将测量方法和测量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
  (2)承包人必须使用合格的测量仪器和设备。测量人员资质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可在开工前对必要地段进行水深测量,测量工作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测量图在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3.试验
  (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建立满足现场施工质量控制和试验所必需的工地试验室(或委托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质检试验室)。试验室的工作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
  (2)在取样与试验作业中,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免费提供所需的一切协助。
  4.施工船机
  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施工船机的类型和数量,必须满足本合同工程的要求,并保证状态良好。
  5.材料
  (1)凡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一切材料,均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2)材料的搬运、储存均应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害。
  (3)材料运抵现场时,均应附有厂商的材质检验合格证书或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试验室的试验报告。
  6.工程记录
  承包人应保存有关工程进度、质量检验、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进度、质量的原始记录、照片和录相,以及材料、设备的来源资料。
  7.工程检验
  承包人应有各级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验人员,对施工中每道工序按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检验报告单,向监理工程师申请检验,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作业。
  8.竣工资料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及合同要求编制竣工资料。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应在有关工程完工后陆续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整个工程竣工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并按合同要求复制约定份数后,方能进行竣工验收。
  四、临时工程
  1.临时工程的范围
  临时工程包括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承包人所需要的所有临时设施和工程,如办公室、宿舍、仓库、道路、供水、供电、通信、预制场地和堆存场地(水域)、实验室、围墙、出运和停靠码头、锚系设施、测量平台以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其它临时性设施。
  2.业主提供的临时工程施工条件和设施
  业主将提供以下条件和设施,供承包人建设临时工程和施工期间使用:(业主应提供的临水、临电、通讯的接口位置和可提供的用量,临时道路,可用以建设临时设施的陆域条件、水域条件和自然岸线等。如果业主可以提供某些临时设施,如施工用码头和岸线、小型构件预制场、仓库等,也应予以说明)
  3.承包人需要建设的临时设施
  除业主提供的上述设施外,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在业主提供的公用设施条件和临时工程施工条件下自行建造、管理和维修工程所需要的其他全部办公、生活、生产、试验用临时建筑和设施。临时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将上述建筑物和设施的设计图纸、说明及使用期限等资料报业主核备。
  4.水上设施和警戒、危险信号
  承包人应对其所有的水上设施的临时锚泊作出安排和配备相应的设施,并应安装和维护一切必须的警戒信号和危险信号。这些锚泊设施的位置、锚泊方式、信号的功能、位置和数量应符合海上安全监督、港务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并报监理工程师核备。
  5.为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条件
  (1)办公与生活用房及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办公及生活用房、办公与生活所需的一切设施,并负责这类设施的维护。
  (2)通讯与交通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通讯设施及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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