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船台小车、滑道斜架车经空载联合试运转,并经船舶上、下船台试验。
(四)干船坞经无船充、放水试验,浮船坞经无船下沉、上浮试验,船坞经船舶进、出坞试验。
五、通信工程
(一)通信设备(收发信机、信道机、程控交换机等)按设计内容建成,频率配置、电路分配符合设计要求,经本机测试、系统测试及监控设备检测,符合有关规定。
(二)通信电源设备(配电屏、蓄电池、发电机组等)按设计内容建成,设备经接地电阻测试,蓄电池经充放电测试,符合有关规定。
(三)通信线路传输工程(明线、电缆、光缆,天、馈线系统等)按设计内容建成并经线路绝缘电阻、环路电路及近端衰减测试,电缆经闭性气压测试,符合有关规定。
六、航标工程
(一)航标标体、标灯、电源按设计内容建成并按配布图布设完成。
(二)航标站房、航标船(艇)、码头按设计内容建成。航标船(艇)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
(三)电气航标灯帜经通电试验,符合设计要求。
七、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及其他工程
(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1.船舶监测、通信导航、航标系统及监督船(艇)等主要项目按设计内容建成。监督船(艇)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
2.船舶监测、通信导航设施经实船航行监测、导航试验。
3.全系统经可靠性测试。
(二)其他工程
1.跨河(过河)建筑物按设计内容建成,符合通航要求。
2.工业与民用建筑、造船、消防等其它工程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
附录二: 交工验收要求
一、单位工程按施工图设计内容建成,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经质量监督站检验评定合格,交工验收资料齐全,应及时办理交工验收。
二、交工验收主要依据为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加单位一般有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使用(管理)等单位。
三、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资料由施工单位编制,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