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对预编制竣工决算的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解释。
附录一: 各类项目竣工验收条件
一、航运枢纽及过船设施工程
(一)船闸、升船机以及引航道、航标、等待过闸(坝)的靠泊设施、通信导航设施、船舶调度设施等主要项目按设计内容建成。
(二)船闸经充水、放水及无水试验,升船机经空载、重载试验,引航道经复测。
(三)船闸、升船机经实船过闸(坝)试验。
(四)船闸、升船机工程经半年以上试运行。
(五)航运枢纽及过船设施的其它工程按设计内容建成并符合有关验收规定。
二、航道整治工程
(一)短河段及单滩整治工程:筑坝、疏浚、炸礁、护岸、航标等工程按设计内容完成。
(二)长河段及滩群整治工程:分段、分滩整治工程按设计内容完成。
(三)新开运河航道、裁弯取直工程:航道开挖(疏浚)、护岸、航标等工程按设计内容完成。
(四)交工验收后的航道须经一个水文年的效果观测及维护,并经设计船型实船适航试验及复测,航道尺度及航行条件达到设计要求。
三、港口工程
(一)货运设施
1.码头、仓库、堆场、装卸机械、港内道路、铁路等生产性项目按设计内容建成。
2.联动工艺线(缆车、翻车机、皮带机等)经重载联动试车。
3.航道、锚地、港外道路等进出港条件满足设计要求。
(二)客运设施
1.客运站房、码头、站前广场、客货运缆车按设计内容建成。
2.客货运缆车经重载联动测试。
四、修、造船厂工程
(一)车间(船体、轮机车间等)土建工程、主要工艺及起重运输设备等按设计内容建成,符合工业与民用建筑、机电设备工程等验收规定。
(二)船台、滑道、船坞,船舶上下船台、进出坞工艺设施等工程按设计内容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