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性项目及辅助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形成生产能力;
二、主要工艺设备的制作、安装、调试已完成,各项技术参数达到设计标准,联动重载试车合格;
三、生活设施按设计内容基本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四、各单位工程经质量检验评定合格;
五、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取得有关部门的签认;
六、竣工决算(或预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经审计合格;
七、竣工验收资料符合归档要求;
八、项目投产前的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
第六条 内河航运建设各类项目的竣工验收条件按附录一执行。
第七条 境内涉外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内容,经试运行合格后,进行验收。
第八条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原设计规模建成,对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的单位工程,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九条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的验收分为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对单位工程较多、建设内容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在竣工验收前组织预验,为竣工验收作好准备。
第十条 单位工程完工,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由施工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核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的要求见附录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完工,竣工验收资料基本齐备,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预验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预验。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验收组织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参加单位一般有项目审批及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银行以及项目建设、使用(管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竣工预验比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并可邀请办理项目投产有关手续的管理单位及提供外协条件的有关单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