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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废止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1996年11月4日 交通部 交基发〔1996〕9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对项目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和工程监理的全面检验。为加强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1990年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内河航运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内河航运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于本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包括:
  一、航运枢纽及过船设施工程;
  二、航道整治工程;
  三、港口工程;
  四、修、造船厂工程;
  五、通信工程;
  六、航标工程;
  七、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及其它工程。
  第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引进资金、技术、设备的内河航运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境内涉外项目)的竣工验收,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按照签订的涉外合同办理有关验收手续。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四条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设计修改和概算调整等文件;
  四、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报告;
  五、施工图设计及有关变更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七、境内涉外项目合同和有关文件;
  八、技术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三章 验收条件

  第五条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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