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1996年10月7日 交公路发〔1996〕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政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道路运输的发展规模、布局、经济成分和发展变化趋势,为宏观调控、制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从而提高日常管理工作效率,现将部制定的《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统计、信息工作,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乡镇运管站要配备兼职统计人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形成自下而上的统计信息网络,以保证本报表制度的实施。根据本报表制度的统计指标,基层运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做到数据齐全,计算准确。省和省级以下运管部门要配备必需的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实现管理信息和统计报表处理及传递的自动化。
三、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报表制度的规定向当地运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监督协调,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附件:一、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说明
二、道路运输统计报表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附件一:
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说明
1.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2.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技术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出入境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3.本报表制度的统计内容有:运政机构基本情况,道路运输行业营业户数及从业人数,营运载客汽车,道路客运班线、班次,道路客运站及通车情况,营运载货汽车,道路货运站,道路货运交易市场,道路搬运装卸业,汽车维修业,道路运输服务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汽车驾校,出入境汽车运输,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