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紧做好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其它规范性文件只能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确定的行政处罚的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目前,在部制定的规章和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有一些已不符合
行政处罚法要求,部将抓紧清理、修改部颁规章,尤其要抓紧清理、修改部颁布的几个处罚性部令。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明确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该立新规章的立新规章。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也要抓紧清理规范性文件,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有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尽快修改、废止。对由地方人大和政府颁布的交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各地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协助地方人大和政府抓紧清理,并积极提出立、改、废的建议。清理和修订工作必须在1997年12月底完成。
三、清理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明确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根据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事业组织实施。交通行政执法门类众多,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也比较复杂,交通行政执法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的问题。依据
行政处罚法规定,各级交通厅(局、委、办)是合法的交通行政处罚主体;港务(航)监督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已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除地方性法规明确授权以外,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公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航道管理、交通规费征稽等机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方能实施处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尽快与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依法建立行政执法的委托关系,以便今年10月1日以后,这些执法机构以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交通行政执法的工作制度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在执法程序的工作制度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目前的交通行政执法还没有一套统一、规范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存在着执法程序繁简不一、文书不规范的问题。在
行政处罚法颁布后,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还亟需增加听证制度、陈述申辩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的内容。因此,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以规范和完善执法程序为主要内容的交通执法的工作制度建设。部将在充分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以规范交通行政处罚程序为主要内容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系统地规范交通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执法文书,建立和完善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制度。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执法工作特点,积极研究和制定有关执法工作制度,完善交通行政执法制度体系,促进依法行政。